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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冬凯与被执行人刘松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冬凯,刘松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86号申请执行人王冬凯,男。申请执行人刘松彦,男。申请执行人王冬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松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院(2016)豫13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豫1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