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802执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802执97-2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科技工业园C区。法定代表人:侯德从,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市科技工业园C区18栋。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张家界市金信实业有限公司租金12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申请费934元以及案件执行费1789.01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界分行的银行账户,扣留了被执行人在张家界创远发展有限公司桑植景融分公司的货款。被执行人湖南创远荣利大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红审判员 袁义平审判员 陈良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符耀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