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4执1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邱凤祥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凤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1214-1号申请执行人邱凤祥,男,汉族,1964年5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正阳县邮政局)。负责人单恒远,系该公司经理(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邱凤祥申请执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南省正阳县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6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希贵审判员 史学金审判员 邹庆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大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