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3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3786靖江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3786号原告:靖江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680509950A,住所地靖江市科技小区五区216号。法定代表人:苏爱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瞿卫东,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波,男,1987年7月1日生,住靖江市。原告靖江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波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宏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卫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