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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4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诉刘某、亓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刘某,亓某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4民初145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东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85008344。负责人:王某某,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邓波,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汉族。被告:亓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诉被告刘某、亓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牡丹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敬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婧文附:(2017)皖1204民初1454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