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02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纪彩云与通化市新百盛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彩云,通化市新百盛购物中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1434号原告:纪彩云,女,1989年11月15日出生,现住通化县。委托代理人:孔祥光,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化市新百盛购物中心。住所地:通化市建设大街**号。经营者:黄淑霞,女。委托代理人:聂邦成,吉林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纪彩云与被告通化市新百盛购物中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无正当理由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纪彩云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承担。(系减半收取)审 判 长  韩春雷人民陪审员  王士豪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一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