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3103执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倪宏与杨辉、王霞财产保全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宏,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103执保32号申请人:倪宏,女,汉族,1972年12月10日生,住芒市。被申请人:杨辉,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生,现被关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申请人倪宏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王霞名下位于芒市南蚌路38号的土地一宗。在执行保全过程中,发现被申请人王霞名下位于芒市南蚌路38号的土地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申请人倪宏于2017年6月15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倪宏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审判长 王海军审判员 胡广学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伍宇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