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6民初5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佳与彭友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佳,彭友彬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5486号原告:唐佳,女,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露,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友彬,男,198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原告唐佳与被告彭友彬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唐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佳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减交1750元,应收取400元,由原告唐佳负担。审判员  刘崇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慕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