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391朱耿沛与马元业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耿沛,马元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朱耿沛,男,1966年5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被执行人:马元业,男,1970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朱耿沛与被执行人马元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322民初52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马元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耿沛借款本金23400元及利息8424元(借款本金23400*0.02*18个月)共计31824元。因被执行人马元业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朱耿沛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马元业偿还申请执行人朱耿沛借款本息32264元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2、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了其他财产情况。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元业在上海大屯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姚桥煤矿的工资账户。本院于2017年6月7日查封了登记在马元业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苏C×××××号丰田牌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马元业没有银行存款、房产、国土和工商登记信息。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朱耿沛与被执行人马元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张 林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石明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