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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永杰与张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杰,张要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民初2343号原告:王永杰,男,汉族,生于1978年2月20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元长,男,汉族,生于1953年8月21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XX均,河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要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5月14日,住禹州市。委托代理人:王景景,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5日,住禹州市。原告王永杰诉被告张要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当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永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杰承担。审判员 :高自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颖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