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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商青与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商青,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384号申请人:商青被申请人: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商青诉被告德州馨泉农林牧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商青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4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商青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德州馨泉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22日至2020年6月21日,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或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孝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