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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丽娟、马坚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娟,马坚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941号申请执行人:杨丽娟,女,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余姚市。委托代理人:周慧琦,宁波市四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马坚民,男,195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余姚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住余姚市城区。申请执行人杨丽娟与被执行人杨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81民初4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9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固定工资可供执行,其名下工资卡已冻结。现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