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留飞与古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留飞,古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666号原告:郭留飞,男,汉族,1985年5月7日生,住中牟县。被告:古小辉,男,回族,住中牟县。原告郭留飞与被告古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留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郭留飞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淅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