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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2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留飞与古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留飞,古小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2666号原告:郭留飞,男,汉族,1985年5月7日生,住中牟县。被告:古小辉,男,回族,住中牟县。原告郭留飞与被告古小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留飞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留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收取25元,由原告郭留飞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回。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淅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