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武、刘兴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武,刘兴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万武,男,196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刘兴刚,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万武与被执行人刘兴刚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21民初7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刘兴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其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6年9月24日19时35分,号牌为鄂F×××××小型客车与被执行人刘兴刚所有的鄂F×××××中型仓栅式货车在福银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执行人刘兴刚所有的鄂F×××××货车受损。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四支队随州大队作出的第20163004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鄂F×××××小型客车负全责,被执行人刘兴刚所有的鄂F×××××中型仓栅式货车无责。又查明鄂F×××××小型客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商业险,保险凭证号为0215420605060332000256。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兴刚基于号牌鄂F×××××肇事车辆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享有的全部赔偿款,停止支付。期限为一年。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祥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