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82执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涂文武、胡廷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文武,胡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2执254号申请执行人涂文武,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被执行人胡廷明,男,196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当阳市。本院在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时期内难以继续进行(应执行金额66225.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85元,申请执行费900元),终结后,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当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82民初14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太举执行员  田殿勇执行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