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3民初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何军贤、赵燕梅、何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何军贤,赵燕梅,何燕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4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长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该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宝,该行工作人员。被告:何军贤,男,汉族,生于1958年2月14日,住平昌县兰草镇。被告:赵燕梅,女,汉族,生于1968年10月11日,住平昌县兰草镇。被告:何燕平,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6日,住平昌县江口镇。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诉被告何军贤、赵燕梅、何燕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及电话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均未能成功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昌县支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中正人民陪审员 周虹全人民陪审员 王洪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