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郎裕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郎裕华,关立昌,郎丽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负责人:张刚,行长。被执行人:郎裕华,男,满族,1956年10月22日生。被执行人:关立昌,男,满族,1959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郎丽娟,女,满族,1979年2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珲春市支行与郎裕华、关立昌、郎丽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做出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朱金鹤执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凡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