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22执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春学与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学,刘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93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学,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刘磊,男,汉族,1981年11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学与被执行人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刘磊履行玉米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222民初2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辉审判员 同 刚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