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5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马永军与杨振强、杨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军,杨振强,杨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5民初1196号原告马永军(又名马军),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杨振强,男,1980年2月11日生,汉族,行唐县人。被告杨春梅,女,1975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行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军与被告杨振强、杨春梅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马永军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永军负担。审判员 张军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