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刑更2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黄裴火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裴火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589号罪犯黄裴火,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9日作出(2011)梅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裴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榕刑终字第65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以(2014)榕刑执字第523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6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裴火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裴火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4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元。其中前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600元;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125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元。本院认为,罪犯黄裴火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裴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裴火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裴火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25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62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9月30日至2020年8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柯舒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