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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倪艳绘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艳绘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5刑初35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艳绘,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吉林省长岭县人,汉族,无文化,农民,住吉林省长岭县。2014年4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宝检公诉刑诉[2017]3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艳绘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提出量刑建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倪艳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倪艳绘因琐事持刀将彭某胃部扎伤。经鉴定,彭某所受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倪艳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被告人倪艳绘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倪艳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倪艳绘在宝坻区钰华街道“夜巴黎音乐广场”888房间内,因琐事与彭某发生口角并互殴,倪艳绘持刀将彭某胃部扎伤。经鉴定,彭某胃破裂情况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倪艳绘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彭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其是宝坻区“夜巴黎音乐广场”的服务员,2012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其在“夜巴黎音乐广场”888号房间内,因琐事与同事“小天”发生矛盾,其用烟灰缸击打“小天”头部,“小天”用刀将其腹部扎伤。2、证人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夜巴黎音乐广场”的服务员,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在“夜巴黎音乐广场”“888”房间内,其同事“小天”与彭某发生争执,后彭某用烟灰缸击打“小天”头部,“小天”持刀将彭某腹部扎伤。3、证人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0月24日凌晨0时许,在宝坻区钰华街道“夜巴黎音乐广场”888房间内,其同事“小天”与彭某发生争执,后彭某用烟灰缸击打“小天”头部,“小天”持刀将彭某腹部扎伤。4、证人卓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2年10月份的一天凌晨0时许,在宝坻区钰华街道其经营的“夜巴黎音乐广场”888号房间内,酒吧的服务员彭某与“小天”发生打架,“小天”持刀将彭某腹部扎伤。5、证人倪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倪艳绘的父亲,2012年倪艳绘在天津市宝坻城区一个酒吧打工,期间倪艳绘给其打电话称在工作的酒吧内,他将同在该酒吧打工的一个叫彭某的小伙子持刀扎伤,后其到宝坻区医院看望彭某。6、辨认笔录,经彭某、孙某、卓某辨认,“小天”为倪艳绘。7、天津市宝坻区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彭某腹部刀扎伤,胃破裂。8、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实彭某文证材料所记载胃破裂情况之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9、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案件来源、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倪艳绘到案情况。11、被告人倪艳绘的户籍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身份等情况。12.被告人倪艳绘的认罪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倪艳绘遇纠纷未能理性解决,使用暴力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倪艳绘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且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均属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倪艳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朝晖人民陪审员  窦永兴人民陪审员  赵长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泽阳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