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白爱成、李玉芳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爱成,李玉芳,刘文清,刘慧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296号申请执行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白爱成,男,汉族,1960年6月4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李玉芳,女,汉族,1962年1月12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文清,男,汉族,1965年9月3日出生,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慧,女,汉族,1973年5月24日出生,个体户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白爱成、李玉芳、刘文清、刘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再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