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1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杨某、杨合群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杨某,杨合群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民初1735号原告王某1,男,汉族,1994年8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蒋红超,男,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女,汉族,1996年3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杨合群,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平舆县庙湾镇黑田村委杨竹园*组。系被告杨某之父。被告杨合群,男,197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文盲,住平舆县。系被告杨某之父亲。原告王某1诉被告杨某、杨合群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蒋红超、被告杨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合群及被告杨合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杨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其于2015年给被告见面礼10001元,后于2016年2月给被告彩现金180000元。××××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为家庭琐事,被告杨某于2017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二被告返还彩礼款212601(含彩礼180000元、见面礼10001元、三金款16000元、上下车封子6600元)的百分之六十即127560.6元;诉讼费用由三被告负担。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彩礼款180000元数额属实;但见面礼及上下车封子其不知道;三金在原告家中,被告杨某没有拿走;原告所诉2月出走不属实,是4月12日分开的;其婚前嫁妆有电视机、空调、饮水机、13双棉被,要求原告予以返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杨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其于2015年给被告见面礼10001元,后于2016年2月给被告彩现金180000元。××××年××月××日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12被告杨某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某2,现随原告生活。后为家庭琐事,被告杨某于2017年4月12日离家出走。原告主张三金价款和上下车封子,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对三金现在属于谁持有说法不一。被告杨某的婚前财产有一台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饮水机、棉被数条:(被告主张13条,原告对数量不清楚),现在原告家中。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且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按农村风俗给予被告杨某彩礼款180000元的事实清楚,且被告杨某当庭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见面礼10001元有媒人出庭作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给被告杨某下彩礼系基于与被告杨某结婚为前提,现二人婚约已解除,被告杨某应将原告所下彩礼款予以部分退还。鉴于原告与被告杨某有长期同居生活史且生育一女,需要抚养孩子成长及日常消费,综合本案案情,应以被告杨某退还28000元为宜。对于彩礼的给付、接收主体问题,并不单纯的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更多的时候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根据当地的婚约风俗,认定本案被告杨合群参与了彩礼款的接收。故原告要求被告杨合群共同返还彩礼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有一台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饮水机,原告应返还给被告杨某;棉被因被告主张13条,原告对数量不清楚,且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达一年多,本庭无法查清棉被的数量,本院对被告要求返还棉被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所主张的三金和上下车封子证据不力,且原告不予认可,即使存在亦属于赠与性质,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某、杨合群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王某1彩礼款现金28000元。二、原告王某1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杨某返还其婚前财产:一台电视机、一台空调、一台饮水机。三、驳回原告王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51元减半收取1426,由原告王某1承担1176元,被告杨某、杨合群共同承担2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