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2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龚继才与蒋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继才,蒋世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2执84号申请执行人:龚继才,男,生于1970年7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被执行人:蒋世海,男,生于1990年8月25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龚继才与蒋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川2022民初1060号民事判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蒋世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龚继才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蒋世海给付借款2798元。同日,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负责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在乐至县房管部门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房产信息;通过全国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车辆、工商登记及证券等信息。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安岳县人民法院进行调查,但该院至今未将调查情况函复本院。因被执行人蒋世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蒋世海仍欠申请执行人龚继才借款2798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2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的,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审判长 任 军审判员 谭开幕审判员 严伟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俊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