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春香与南京市高淳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春香,南京市高淳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6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春香,女,1968年6月26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寿海,男,196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高淳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宝塔路350号-13。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淮,该公司员工,男,住江苏省宿迁市豫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阗,该公司员工,女,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陈春香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市高淳区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8民初24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春香因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春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春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208元,由上诉人陈春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伯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