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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5执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乌东其其格、阿拉吞生布尔、额定门肯、德布新吉日嘎拉、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乌东其其格,阿拉吞生布尔,额定门肯,德布新吉日嘎拉,巴音孟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5执359号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码91150625701425458D住所地杭锦旗阿斯尔大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汉族,系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乌东其其格,女,蒙古族,1970年9月5日出生。被告阿拉吞生布尔,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被告额定门肯,男,蒙古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被告德布新吉日嘎拉,男,蒙古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被告巴音孟克,男,蒙古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乌东其其格、阿拉吞生布尔、额定门肯、德布新吉日嘎拉、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7)内0625执3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张金玉审判员  乌尼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日贵(杭锦旗)人民法院申报结案审查表案 号
 
 
 (2017)内0625执359号
 
 
 案 由
 
 
 借款合同纠纷
 
 
 
 
 部 门
 
 
 执行局
 
 
 承 办 人
 
 
 杨冬令 
 
 
 
 
 立案日期
 
 
 2017.2.15
 
 
 结案日期
 
 
 2017.6.22
 
 
 
 
 结案方式
 
 
 终结执行
 
 
 文书种类
 
 
 执行裁定书
 
 
 
 
 裁判结果
 
 
 撤回执行申请
 
 
 送达方式
 
 
 直接送达 
 
 
 
 
 送达或交邮时间等
 
 
 2017.6.22
 
 
 
 
 当事人情况
 
 
 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申请人:乌东其其格、阿拉吞生布尔、 额定门肯、德布新吉日嘎拉、巴音孟克
 
 
 
 
 部门意见
 
 
 审管办(或相关负责部门)意见
 
 
 备注
 
 
 此表一式两份,副卷一份,审管办留存一份。杭锦旗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借款合同纠纷时间:2017年6月22日地点:杭锦旗人民法院合议庭成员:李润林张金玉乌尼尔承办人:杨冬令记录:杨冬令承办人: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乌东其其格,阿拉吞生布尔,额定门肯,德布新吉日嘎拉,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建议依法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乌尼尔: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张金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同意终结执行程序。李润林: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同意终结执行程序。决议:终结案件的执行程序。杭锦旗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 
 
 
 核稿:
 
 
 承办单位:执行局
 
 
 
 
 拟稿人:杨冬令
 
 
 
 
 杭锦旗人民法院(2017)内0625执359号
 
 
 
 
 事由:执行裁定书(终结)
 
 
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码91150625701425458D住所地杭锦旗阿斯尔大街,法定代表人贾建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双虎,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621111511X,现住杭锦旗锡尼镇联社小区,系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乌东其其格,女,蒙古族,1970年9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009056624现住杭锦旗锡尼镇锡尼布拉嘎查一社。被告阿拉吞生布尔,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6603106618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杭锦旗锡尼镇阿拉腾都布希嘎查。被告额定门肯,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8409146615、男,蒙古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现住杭锦旗锡尼布拉嘎查一社。被告德布新吉日嘎拉,男,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902106612,蒙古族,1979年2月10日出生,现住杭锦旗杭锦巴音布拉格嘎查一社。被告巴音孟克,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7712200034,男,蒙古族,1977年12月20日出生,现住杭锦旗锡尼镇民中小区5楼1单元301室。本院在执行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乌东其其格、阿拉吞生布尔、额定门肯、德布新吉日嘎拉、巴音孟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分批偿还,申请人杭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终结(2017)内0625执35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润林审判员张金玉审判员乌尼尔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伊日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