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昌燊建材商行与刘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东升镇昌燊建材商行,刘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4966号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昌燊建材商行,住所地中山市东升镇。主要负责人:钟昌剑,该商行总经理。被告:刘莹,女,198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锋,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昌燊建材商行(以下简称昌燊建材商行)与被告刘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昌燊建材商行的主要负责人钟昌剑、被告刘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绍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昌燊建材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刘莹支付原告昌燊建材商行货款7004元。事实和理由:刘莹于2016年8月5日向昌燊建材商行购买价值19004元的瓷砖建材一批,送货前昌燊建材商行告知刘莹货到付款(以单据凭证注明),当日送货后刘莹对货物验收无异议,向昌燊建材商行支付连订金12000元,尚欠货款7004元。刘莹已经铺贴瓷砖完毕并入住了5个多月了,仍未支付该尾款。经昌燊建材商行多次催讨,刘莹以产品质量有问题为由拒绝付款。刘莹辩称,对昌燊建材商行要求刘莹支付剩余货款7004元的金额不确认。1.刘莹向昌燊建材商行退货大厅墙身瓷砖11块、厕所墙身瓷砖10块,合计231元;2.昌燊建材商行漏发瓷砖,一直没有向刘莹补货,刘莹自行在外购买厨房墙身瓷砖6块,厕所墙身瓷砖6块,合计1200元;3.刘莹从昌燊建材商行所购买的部分瓷砖存在质量问题,其中房间有4块瓷砖损坏,价值68元,厕所瓷砖一块7元,合计75元;4.由于昌燊建材商行一直未向刘莹补送瓷砖以及更换有质量问题的瓷砖,导致刘莹装修期限拖长1个月,刘莹在外租房居住损失800元。以上合计2306元,刘莹认为应从所欠货款中扣除上述款项,刘莹只应支付4698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刘莹关于涉案的交易过程中存在退货、漏送货、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因此造成刘莹装修工期延误产生租房损失的陈述,昌燊建材商行对此予以否认。由于刘莹作为买受人在收货时应对货物进行清点和验收,但刘莹并无提供证据证实涉案货物存在退货、少货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并因此造成租房损失,亦未在合理期间内向昌燊建材商行发出质量瑕疵异议的通知,对刘莹的上述抗辩陈述,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5日,刘莹向昌燊建材商行向刘莹供应货值19004元的瓷砖一批。当日昌燊建材商行送货给刘莹,刘莹向昌燊建材商行支付了货款12000元,尚欠货款7004元。本院认为:昌燊建材商行依约供货,刘莹未按约清偿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昌燊建材商行要求被告刘莹支付货款7004元的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昌燊建材商行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中山市东升镇昌燊建材商行支付货款700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刘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万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健芬书记员 黄嘉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