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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洮南市人民政府与高长文、朱守文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洮南市人民政府,高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881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住所:洮南市团结东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纪刚,市长。委托代理人张宇娜,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委托代理人曹军辉,洮南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科员。被执行人高长文,男,1957年5月24日生,身份证号:2223021957********,汉族,无职业,住洮南市富文街九委**组。被执行人朱守文,女,1956年2月19日生,身份证号:2223021956********,汉族,无职业,住洮南市富文街九委**组(二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高长文因病委托朱守文代理参加听证)。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洮政房征补[2016]2107号关于对高长文、朱守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搬迁、腾房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查明被征收人房产情况:有产权证的房屋一处:砖瓦结构临街(临育英西路)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64.20平方米(实测面积65.27平方米),产权人系高长文。有无产权证房屋一处:砖瓦结构建筑面积为88.54平方米(经鉴定组鉴定按60%回迁住宅补偿安置)。附房一处:砖平结构,建筑面积为28.14平方米(经鉴定组鉴定按评估价格补偿)。根据该征收区域多数被征收人选择评估机构的结果,洮南市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委托洮南市团结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附房、其他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进行估价,有产权证的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03,386元,无产权证的房屋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98,970元,附房一处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5,090元,其他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经评估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1,182元。经评估机构评估后,于2016年9月9日作出洮政房征补[2016]2107号关于高长文、朱守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被征收人高长文、朱守文所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作出如下补偿:(一)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二)1、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附房、附属设施及装潢找差征收补偿费金额人民币26,272元(大写:贰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元整)。2、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在21号地块内,对其临街非住宅房屋进行回迁安置临街非住宅楼房为65.27平方米。对其无产权证房屋按60%回迁安置住宅楼房为53.12平方米。被征收人可自行选择户型安置。预计回迁安置时间为签订协议之日起18个月后,如提前或延期回迁,以回迁公告时间为准。(三)搬迁补助费:签订协议后,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一次性支付搬迁费人民币1,305元(大写:壹仟叁佰零伍元整)。(四)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安置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按房屋征收每户(一个房屋产权证为一户)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每月每户200.00元。被征收人不能自己解决过渡用房的,周转用房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但不支付临时安置费用,详见周转用房通知书。(五)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每月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人民币2,034.00元(大写:贰仟零叁拾肆元整),以搬迁之日起至回迁之日止计算。(六)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搬迁。并于2016年9月3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征收补偿决定书,被执行人在当日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也不履行决定书规定的搬迁、腾房义务。洮南市人民政府遂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洮政征催字[2017]第2126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限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签订补偿协议书、搬迁、腾房义务,但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相关义务。现申请人民法院强制被执行人依法履行洮政房征补[2016]2107号关于对高长文、朱守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限期搬迁义务。被执行人在本院主持的听证中表示,对申请执行人洮南市人民政府的征收行为没有意见,对评估报告中主房、附房测量都对。对其中一所房屋的性质认定有意见,认为该房屋虽然没有房照,但一直用作经营饭店,没有提供该房屋的营业执照,称院里土地证是他们的,该房子建成多年,已经住了人,不能按无照房计算。要求按一堆一块补偿回迁门市楼140平方米和两个75平方米的住宅楼,要1、2、3楼层。本院认为,该征收地块的征收补偿方案已经公示,且绝大多数被征收人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了搬迁义务。洮政房征补[2016]2107号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程序上合法、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安置补偿合理,应当准予执行。被执行人虽对上述安置补偿决定有异议,但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拒绝履行房屋搬迁义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申请执行人经依法催告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洮南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9月9日作出的洮政房征补[2016]2107号关于对高长文、朱守文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由洮南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判长  吴士伟审判员  卢伟光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