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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青岛得基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得基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得基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居仁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7028732-7。法定代表人王绍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组织机构代码B60989834。法定代表人李延书,该居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青岛得基利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李家女姑社区居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