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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诉被告赵继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赵继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49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2期9号楼102号商业。负责人吴伟利,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丁建国,男,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被告赵继文,女,198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承德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与被告赵继文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16日被告在我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授信额度100000.00元,至2016年11月22日之前一直正常使用,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我行欠款,至今仍拖欠我行信用卡透支款项合计人民币113791.95元。原告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拖欠信用卡款项合计113791.95元人民币(以上拖欠款以被告给付时银行计算数据为准)及由此派生的所有费用。经审查,原告在诉状中虽写明了被告赵继文的住址,但本院未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现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德新区支行的起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2575.0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建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