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执恢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刘贤步、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贤步,刘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62号申请执行人刘贤步,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执行人刘志强,男,194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刘贤步与被执行人刘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1)城民初字第8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赵丕杰审判员 张孝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海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