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吉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罗开平,刘文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61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黄宗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文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罗开平,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开平,男,1980年2月5日生,汉族,青原区人,住吉安市青原区。被执行人刘文美,女,1979年10月16日生,汉族,青原区人,住址同上。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与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罗开平、刘文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代偿款3445359.84元及相应违约金,支付律师费40000元,被执行人罗开平、刘文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担保费及延期担保费180000元(三项合计3665359.84元),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40927.57元、执行费39054元,但三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安县南山纸制品有限公司的厂房已被本院拍卖,所得款已清偿其他执行案件,三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仪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