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余继良与长兴濠滨建材经营部、祖国强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继良,长兴濠滨建材经营部,祖国强,张小云,周爱方,祖昕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3721号原告:余继良,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兴濠滨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住所地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街延伸线1号地块B幢8号营业房。负责人:祖国强,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被告:祖国强,男,196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被告:张小云,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文建、张恒,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爱方,女,1964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被告:祖昕薇,女,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长兴县人,住长兴县。原告余继良与被告长兴濠滨建材经营部(普通合伙)、祖国强、张小云、周爱方、祖昕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2017年6月22日,原告余继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继良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余继良承担。审判员 柯晓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雪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