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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2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林顺雄、林清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林顺雄,林清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2民初79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后巷街2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2855342137G。负责人:肖文埜,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协、陈冬霞(一般代理),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顺雄,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林清松,男,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被告林顺雄、林清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撤回对被告林顺雄、林清松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71元,减半收取28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负担。审判员 韩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淑萍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