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民初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民初944号原告何剑锋与被告欧湘忠、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锋,欧湘忠,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4民初944号原告:何剑锋,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玉平,道县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欧湘忠,男,195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鼎斌,湖南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莲花新村9号。法定代表人:欧得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积树,男,195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人,住宁远县。原告何剑锋与被告欧湘忠、宁远县雄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何剑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剑锋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何剑锋负担。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