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启良、林雄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启良,林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彭启良,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林雄斌,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彭启良和被执行人林雄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雄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雄斌所有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