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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1执恢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彭启良、林雄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启良,林雄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恢124号申请执行人彭启良,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执行人林雄斌,男,197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彭启良和被执行人林雄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林雄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雄斌所有的银行存款3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