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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2民初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忠贵、仲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忠贵,仲林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422民初481号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微,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男,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告:黄忠贵,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被告:仲林春,女,1984年6月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宁明县(系被告黄忠贵的妻子)。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忠贵、仲林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二〇一七年六月七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聪睿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微及被告黄忠贵、仲林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黄忠贵、仲林春共同偿还贷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8031.07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5日,归还时按实际天数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7月16日被告黄忠贵以建房资金不足为由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3年,从2012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止;年利率为9.225%。借款期满后,被告黄忠贵仍不归还本息。被告黄忠贵、仲林春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6月30日被告黄忠贵、仲林春与原告签订担保协议,协议内容:被告仲林春同意借款50000元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2012年7月16日被告黄忠贵以建房资金不足为由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3年,从2012年7月16日至2015年7月15日止;年利率为9.225%。借款未按双方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贷款从逾期之日起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即日原告向被告黄忠贵发放借款本金。借款期满后,被告黄忠贵仍不归还本息。本院认为,被告黄忠贵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法律应当予以保护。被告黄忠贵、仲林春与原告签订的担保协议合法有效,其性质属于连带责任保证,被告仲林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债务应当清偿。按照合同约定被告黄忠贵未按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被告黄忠贵村逾期贷款除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当承担支付相应的罚息。被告黄忠贵、仲林春应当按照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承担偿还本金、利息(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义务。综上所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忠贵向原告广西宁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7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为9.225%计算)。限被告黄忠贵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还清。二、被告仲林春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五十三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黄忠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立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韦慧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