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18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与吕强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吕强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1868号之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叠山路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858376412K。主要负责人:段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世城,该支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婕,该支行员工。被告:吕强,男,1986年12月26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诉被告杨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叠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共计210元(原告已预交),其中受理费减半收取,退回原告35元。审 判 长 许 群人民陪审员 万祥如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