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浑法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冯培有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冯仓,冯培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5)浑法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刘安,男,19岁,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南城路51号。被执行人:冯仓,男,22岁,汉族,住浑源县永安镇南城路47号。被执行人:冯培有,男,51岁,住浑源县永安镇南城路47号,系被执行人冯仓之父。浑源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5日作出的(2004)浑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冯仓的法定代理人冯培有承担申请人刘安医疗费等总计1852.40元。申请人刘安于200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05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冯培有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乔 旺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窦永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