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05民初2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8

案件名称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2361号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法定代表人:李平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莲,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史云,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史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史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汉金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国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