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4民初10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刘勇与杨佐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杨佐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24民初1075号之一原告:刘勇。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伟,四川德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佐成。原告刘勇与被告杨佐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勇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8元,由原告刘勇负担。审判员 葛一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莫 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