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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执1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长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长娥,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1886号申请执行人苏长娥,女,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申请执行人苏长娥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34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长娥现已向本院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04执188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来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文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