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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82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82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2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5年4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日被界首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被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李安,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付仕,安徽星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界首市人民检察院以界检刑诉〔2017〕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及其辩护人李安、付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界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3日13时许,在界首市解放四大街“广州内衣总汇”店内,被告人肖某某趁店主不注意时,将被害人黄某的黑色挎包盗走。同日被告人肖某某被界首市公安局抓获,在肖某某包内查获现金9070元人民币。2016年9月18日被害人领回8570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视听资料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肖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肖某某有如下可从轻处罚的情节:1.因生活所迫而实施盗窃行为;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3.案发后已经退出全部赃款。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姜某、曹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被告人肖某某的供述;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案发后退出赃款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综上,结合被告人肖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二、违法所得8570元予以追缴返回被害人(已返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