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三与李龙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三,李龙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766号原告:徐三,男,1981年8月10日,汉族,住址:洛阳市西工区。被告:李龙龙,男,1988年6月16日,汉族,住址:洛阳市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三诉被告李龙龙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徐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三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三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0元,减半收取为125元,由原告徐三承担。审判员 范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