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3民初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雪芬与陈志杰、陈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雪芬,陈志杰,陈志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3民初838号原告:李雪芬,女,汉族,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被告:陈志杰,男,汉族,1990年9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陈志均,男,汉族,1984年5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原告李雪芬与被告陈志杰、陈志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李雪芬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雪芬撤诉。本案受理费337元,减半收取计169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李雪芬负担。审判员 邓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良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