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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行申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印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行申5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王印,男,满族,1957年8月17日出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新区。再审申请人王印因诉秦皇岛市公安局请求撤销(99)秦劳审字第00007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一案,不服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3行终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印申请再审称,1999年下发的劳动教养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1999年3月17日,申请人和张建成等人去桃林口水库是领取下发的补偿款,并非闹事和无理上访。劳动教养决定书程序违法,强加行政处罚,且劳动教养依据的法律已经失效,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王印主张撤销的(99)秦劳审字第000070号劳动教养决定书系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于1999年4月14日作出,王印在2016年11月15日向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对王印的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王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薄宝祥审判员  张志刚审判员  张旭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光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