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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1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廷江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1256号罪犯张廷江,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毕节市人,现在贵州省金西监狱服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2日作出(2014)黔七刑初字第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4540.32元。一审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4)黔毕中刑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贵州省金西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2016年7月一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廷江准予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10月29日至2019年11月28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 源审判员 陈 红审判员 何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峤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