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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5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托菲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陕西托菲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206号原告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贺圈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5671548368Y。法定代表人杜春涛,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明涛,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该公司。被告陕西托菲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C4区明光路中段东侧北盛工贸有限公司综合办公楼一层南侧。注册号610000100548668。法定代表人朱菊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舒曼,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苟志科,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西安分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托菲尔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圣凯诺油井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54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4777元,剩余4777元由原告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逯 涛代理审判员 付 蕾人民陪审员 马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