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朱敏英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英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3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敏英,女,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淮北市鼎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现住安徽省淮北市。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6年1月28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利辛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单玉成,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朱敏英犯行贿罪一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6)皖刑辖8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我院管辖,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7)96-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敏英及其辩护人单玉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敏英为感谢濉溪县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刘某1(另案处理)对淮北鼎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丰公司),在未办理相关证件的情况下投产经营及对该公司的选址、设立等方面提供帮助,送给刘某1共计159334元的财物。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敏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敏英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敏英系被索贿,具有自首情节。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敏英于2011年上半年,在濉溪县原县委常委、纪委书记刘某1(另案处理)的帮助下,于同年5月19日成立了鼎丰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朱敏英丈夫王某。同年5月16日,鼎丰公司获得关于年产40万立方米商品砼搅拌生产线及安装工程项目建设备案的批复;同月24日,鼎丰公司与刘桥镇政府签订投资协议书以及补充协议,鼎丰公司在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环评批复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并投产经营。2012年10月24日,鼎丰公司获得土地出让金返还款227.1万元。朱敏英为感谢刘某1在对鼎丰公司的选址、设立、用地、生产等方面提供的帮助,于2011年6月30日送给刘某1一辆价值人民币113800元的大众polo汽车;2013年7月18日,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为刘某1之女刘某3支付学费人民币45534元,综上,朱敏英共计送给刘某1共计159334元的财物。另查明:鼎丰公司于2013年1月18日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7月4日濉溪县环保局通过对鼎丰公司的审批。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敏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淮北市委会文件、机动车销售发票、银行交易、刷卡信息单、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公司变更信息、设立登记申请书、收据、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报告、关于拔付鼎丰公司项目扶持资金的请示、财政奖励资金兑现申请表、补充协议、协议书、银行单据、鼎丰公司国税税款入库情况表及地税税款入库情况表、鼎丰公司申请办理先期手续的报告及申请办理先期手续的请示、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合同、土地出让权档案、土地使用证等书证,证人刘某1、李某、刘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朱敏英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敏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敏英系被索贿的辩护意见,经查,有证人刘某1的证言、被告人朱敏英的供述与辩解,均证实刘某1并无让朱敏英支付车款的意思表示,朱敏英为刘某1支付车款及其女交纳的学费的行为,属自愿行为,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敏英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朱敏英是侦查机关掌握其犯罪行为后,依法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缺乏投案的主动性,故对辩护人此节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朱敏英被侦查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敏英的行贿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应依照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规定予以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敏英犯罪的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所作的调查评估,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敏英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晓利审 判 员 徐利利人民陪审员 黄祝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康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