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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9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朱元新、陈道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元新,陈道标,陈爱玲,杨庆龙,杨云芳,陈文,陈爱凤,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元新,男,1966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发展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66********。被执行人陈道标,男,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大练乡西礁村西礁98-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被执行人陈爱玲,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城东大道*********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01021127。被执行人杨庆龙,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大练乡渔限村渔限85-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被执行人杨云芳,女,197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大练乡渔限村渔限****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7712181123。被执行人陈文,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大练乡西礁村西礁86-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6********。被执行人陈爱凤,女,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大练乡西礁村西礁86-1号,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68********。被执行人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港窑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3348-3。申请执行人朱元新与被执行人陈道标、陈爱玲、杨庆龙、杨云芳、陈文、陈爱凤、宜昌市乐高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元新于2016年5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5)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492号民事调解书向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元新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591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昌国审判员  陈红秀审判员  余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